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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尽最大的努力,争最大的利益
案情简介:2016年,龚某在某机电市场经营劳保用品批发门市销售,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赵某。经赵某介绍,龚某从赵某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某假冒劳保用品,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劳保用品门市零售。共计进购该假冒劳保用品3万余套,并全部销售,获利二万元。2019年,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即日立案,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龚某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
代理思路:龚某在明知购买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所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研讨,向当事人询问案件细节,并搜集证据,寻找辩护切入点,争取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将当事人的处罚降到最低。首先应当查明我委托人所涉及的假冒劳保用品实际金额,金额越小,刑罚也将随之降低。因此,我所律师对龚某和另一被告人赵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进行调查,发现并非全部属于该劳保用品进购金额,我们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辩护重要证据并予以采集。
辩护意见:庭审中,我所律师作为龚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某与赵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部分是双方的其他交易金额,应将不属于该劳保用品的金额扣除。2、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查证事实后,法院对我所律师对龚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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