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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一起“傍名牌”所引发的知产商标侵权官司
案情简介:2019年2月,我所接受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自有品牌“猴姑”饼干被陕西省内一家企业涉及商标侵权事宜代为维权。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并进行内部案件研讨,迅速保全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代理思路:发现对方在未经我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饼干上使用“猴菇”二字作为标识,其中“猴菇”二字处在该产品的中心位置。与我委托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猴姑”商标仅差一个草字头,对方使用的商标未经我委托人授权,其在字体、读音以及字形上与我委托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猴姑”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庭审争议:该案经西安市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在庭审中,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产生误认,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两者产生混淆,而被告则认为他们使用的“猴菇”商标是以猴子姑娘为本意,是猴头菇的简称,两者根本不可能混淆。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院裁判: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饼干,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的“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我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猴姑”二字文字字形相似、读音相同,虽然“姑”与“菇”存在一定不同,但该点差异不易区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综上所述,法院下发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依法赔偿我方合理维权损失。一起因“傍名牌”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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