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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
明知故犯,侵犯商标专用权,经营不善不是减轻赔偿义务的正当理由
【案情分类】侵害商标专用权
【委托时间】2018年5月25日
【案情简介】
“魏家凉皮”由创始人魏文军先生于1999年创立,至今已经持续经营了近20年,凭借独特的祖传秘制凉皮配方以及对产品品质的严格把控,定位于快餐行业,逐步发展为集自主研发、生产、配送、管理、销售于一体的中西结合的快餐连锁企业。截至目前已在西安、北京、天津、兰州、太原等地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化直营店100多家,员工1000多人。被告之前为原告的加盟商,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到期后多次以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加盟费为由继续使用原告商标。
【案件办理】
经原告委托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维护权利的合理损失数万元;并且在立案之前对被告的店铺位置、装修规模、经营环境、销售基本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案件结果】
经我方与被告多次调解,在法官的支持下,达成和解,赔偿客户数万元,并已经更换门头等装饰,更改了工商注册信息。
【律师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被告之前已经支付过加盟费,且原告的损失可以确定,因此即使被告经营不善,亦不应当成为减轻赔偿义务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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