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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
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
【案情分类】侵害商标专用权
【委托时间】2018年4月15日
【案情简介】
为了更好地打造"仙桃香米"品牌,仙桃市工商局积极争取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大米加工企业配合,成立了仙桃市米业协会,作为"仙桃香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监督、控制机构。据此原告于2008年申请注册了第7033624号“”商标,并于200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0类:大米。后原告发现在粮油市场发现被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案件办理】
经原告委托我所,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维护权利的合理损失数万元;并且在立案之前对被告的相关生产及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了基础的调查取证。
【案件结果】
经与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数万元赔偿款,并答应即时清理库存产品,处理结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不具备相应资质,故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在商品流通领域,作为经销商在销售标注有证明商标的商品亦应仔细审查相应资质,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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