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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一直被模仿,维权找秦岳
案情简介:2018年9月,我所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自有品牌“富侨”被陕西省内一家企业涉及商标侵权事宜代为维权。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并进行内部案件研讨,迅速收集和保全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代理思路:经查证,对方在未经我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头、被褥、枕头、价目表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富侨”标识字样,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并且持续多年,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认。
庭审争议:本案经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在庭审中,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产生误认,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而被告则辩称其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G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并持有G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标授权使用书,店内的门头、被褥、枕头、价目表等使用“富侨”标识,均经G公司授权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认定事实:经查明,原告富侨控股有限公司仅授权G公司使用“富侨”标识,并未授权G公司可授权他人使用。且原告富侨控股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富侨”标识与原告富侨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在文字、整体构图和布局亦近似或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整体差别不大,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富侨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构成侵害原告富侨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规: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依据相关法规,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种商品上有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定被告即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至此,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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