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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自家招牌被人用?这些维权意识不能丢
案情简介:2018年3月,我所经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自有品牌“魏家凉皮”被陕西省内一家企业涉及商标侵权事宜代为维权。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并进行内部案件研讨,迅速收集和保全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代理思路:经查证,对方在2011年与我委托人签订为期四年半的《加盟合同书》一份,在到期之后对方注销了原店,又另行注册了“魏记凉皮”招牌并在原址进行经营,在未经我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头、店招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 “魏家凉皮”的字样,且店内设施和食品包装仍然沿用我委托人商标。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并且持续多年,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认。
庭审争议:本案经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在庭审中,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产生误认,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而被告则认为店里的包装袋是在2011年加盟原告公司时购买的,加盟期限为四年半,但到期后原告并未通知被告,直到2017年才通知,并停止所有供货,并且被告在2017年变更营业执照后就不再使用原告的材料及包装,因此不构成侵权。
认定事实:原告曾与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加盟后,被告不得传授他人技术,不得倒卖原料,不得私自另创品牌,不得经营与原告相关的快餐食品,若违反上述约定,原告不再给被告供给主料、辅料及调料,让其自生自灭。若被告不听劝告,擅自做主继续经营,双方必须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而被告在注销原店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仍然悬挂“魏家凉皮”进行经营。
相关法规: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依据相关法规,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种商品上有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定被告即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在经营、宣传时不得在店招、门头、菜单及店内设施中使用原告商标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万余元。至此,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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