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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
工伤待遇仲裁
【案情分类】:工伤待遇仲裁
【委托时间】:2015年1月13日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徐明佳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离开该厂后于2014年4月再次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床操作工,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5月25日徐明佳受伤。经咸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登记为十级。故依法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110502元。
【案件办理】
当事人被认定为工伤后,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至今未上班,按照合同法已构成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行解决无望的情况上委托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为工伤认定。我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向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
【判决结果】
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依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做出如下裁决: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76元。三、其它费用由单位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
【律师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支付工伤待遇110502元,但裁决只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376元,是因为其他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最大的亮点是通过律师多方取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在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至今未上班,按照合同法已构成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的说反不成立,律师兼顾事实和法律两方面问题,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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