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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6年12月13日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李建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号:映AV1826,车辆登记所有人:西铁职院)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音乐学院东门附近时,与在此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傅安平相撞,致傅安平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案件办理】
当事人傅安平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部硬膜下积液、脑萎缩、小儿麻痹后遗症、心律失常、偶发室性早搏2016年10月27日,原告行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切腹内固定术,2016年11月21日,行清创缝合、局部皮瓣转移术。后于2016年12月2目转入陕西省交通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54天。我所在接到案件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出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共计84692.9元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了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审理,判决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24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812.90元。判决出后被告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点评】
本案中律师主张的医疗类、伤残类等费用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被告提起上诉也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提出的每一项主张都有确切的证据做支撑,这样才能经得起对方当事人的质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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