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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合同期满,但双方仍以行为继续履行的,视为合同成立
【案情分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5月25日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高某购买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一套商品房,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按照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合同履行期为三年。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重新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仍在提供物业服务。其中业主李某认为小区卫生差,且服务合同已到期,物业公司无权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案件办理】
我所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后,与主业李某进行沟通,向其解释法律的规定上,但前期调解未达成一致,我所向物业公司了解的房屋的相关信息,收集证据材料,将业主李某作为被告起诉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房屋业主李某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承担滞纳金及本案的诉讼费。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断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承认的,合同成立。有关民事主体合并的,被合并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主体承担。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成立的,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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