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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案件类型】追偿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4月
【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5年10月为万先生的债务出具了还款承诺担保函,承诺:万先生于2015年12月偿还债务,若不能履行承诺,则李女士归还此欠款。后万先生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于是将万先生及李女士告上法庭。李女士为此委托我所。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我所着重分析了本案保证的类型和保证期间,向法院提出,保证期间已过。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承诺函的内容可以认定李女士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该保证期满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在债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李女士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原告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万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款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担保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债权人经常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致使败诉。因此,提醒大家:第一,签署保证合同时注意措辞;第二,发生争议时,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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