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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公证处公证
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要签订书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房屋交易,如按期限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等,那么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合同要不要公证处公证?
一、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公证处公证
民法典规定,是否进行公证是属于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买卖二手房时,要不要进行公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是属于民事自治的行为,所以二手房买卖合同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不申请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联系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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