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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胡淑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案情分类】:劳动关系认定
【委托时间】:2016.10.8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5日7时许,陕西星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旭景崇盛园售楼部保洁员胡淑云,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尚宏路高铁桥下南50米处时,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经西安凤城医院救治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脑疝、右侧颞定叶脑挫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伴双儿脑脊液漏、左颞骨骨折、颞顶部头皮血肿、中枢性尿崩症等。事故发生后,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由此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办理】
当事人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未工伤,后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当事人以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由委托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帮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我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材料,运用相关法律、借鉴典型案例,精心准备下,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
【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依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充实完备的证据链材料,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做出如下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互相佐证,再通过我所律师专业、职业、敬业的多方取证,使得仲裁委支持我方申请,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化的权益保护,争取了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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