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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纠纷:多名第一顺位继承人该如何继承房产?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5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岳丙、岳丁、岳戊的委托,代理其与岳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岳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系夫妻,二人生前育有子女五名,老大岳甲于2014年去世,老二岳乙、老三岳丙、老四岳丁、老五岳戊。岳某、李某生前在西安市某地有自建房屋一套.登记在岳某名下。1954年岳乙对该房屋进行了第一次翻建,1983年五兄妹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二次翻建。现涉案房屋一直由岳乙实际占有使用。岳某于1994年3月去世、李某于2006年12月去世,二人去世后均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也未予以分割继承。三位委托人认为其有与被告相同的继承权利,故委托我所指派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专业律师在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并进行内部案件研讨提出诉讼方案。
代理思路: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三位委托人与被告均为两位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擅自加盖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依法申请判令三委托人对涉案房屋各享有1/5的所有权。
庭审争议:房屋如何进行继承分割?是评估房屋价值,房屋归一方所有,其他继承人有相应的折价补偿。还是直接按份额分割?
认定事实:岳某、李某夫妇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岳甲、岳乙、岳丙、岳丁和岳戊。有岳某《职工履历表》、《招收新工登记表》及派出所户口登记簿相佐证。1988年9月,岳某为涉诉房屋办理了《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并自1988年10月开始缴纳土地租赁费至1997年。1999年3月,西安市房屋权属登记总簿载明,因新证转发,所有权人为岳某,私产产别。2000年7月,因翻建房屋,就该翻建混合建筑面积91.21平方米的新式楼两间登记岳某名下,西安市房屋登记簿载明:上房屋所有权人岳某。房屋现状为坐东朝西、上下两层各两间房屋,三层无证房屋两间。第三层无证房屋两间,为岳乙加盖。此外,2018年8月,岳某的遗孀谭某及其三名子女分别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裁判:依据相关法规,岳丙、岳丁、岳戊各自继承所有五分之一份额;岳乙由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支出了建房费用,故判决岳乙继承所有五分之二份额。至此,一场析产继承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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