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490-500
工伤赔偿纠纷:柳暗花明,工伤不予认定决定终被改变
2018年11月8日,我所接受王某委托,就其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一案代为处理。接受委托后,我所第一时间指派主办律师及助理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办案方向。
代理思路:我们通过了解本案案件、分析本案特殊情况,寻找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的情况同法律规定相比较,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将本案的情形与法律规定中的情况靠近,做到事实与法律的衔接。
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争议点:王某事发时的行进方向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王某行进方向对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比较重要。我们抓到这一关键点,通过联系当事人沟通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对行进方向进行了客观、正确的描述,还原了王某与张某某相向而行的事实,从而确定了王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使工伤得以认定。
工伤认定过程:2018年12月17日,蓝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立案。2019年2月13日,蓝田县人社局以没在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2月21日,在西安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月22日,补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正版,及交警出的情况说明。2月27日,西安市人社局受理了该案的行政复议。2019年4月23日,西安市人社局作出撤销蓝田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蓝田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2019年6月13日,蓝田县人社局基于修正过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一起在下班途中引发的工伤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声明:该内容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所观点。详情可咨询 律师。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