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490-500
工伤认定:赔偿未果证难寻,秦岳律师平纠纷
案情简介:张某系西安某农副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糖厂)的工人,自2011年参加工作。2017年底因呼吸气短入院治疗,2018年5月因肺心病去世。张某的女儿张某云认为其父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在糖厂工作引发的职业病,属于工亡,并于8月委托我所签订代理协议,处理其父张某与其公司糖厂的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意向: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打电话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当事人反馈,因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父去世后,并未及时找糖厂确定是否工伤/职业病,所以现在委托律所想认定工伤,问糖厂索要合法赔偿。
和解过程:我所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研讨之后,整理了代理思路。该案若要顺利进行,首先须确认张某和糖厂的劳动关系,并对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算职业病进行确认。我所律师前往张某所在的区人社局,请工作人员查出了糖厂给张某交的社保持续到死亡后一个月,并调出了社保明细,顺利确认了劳动关系。然而,我们前往了省人社局、市中心医院等多个机构,均表示其只能做有生命迹象的鉴定,而人已死亡,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工亡认定。因此,我们决定就赔偿事宜先与糖厂进行沟通。
和解结果:会见了糖厂安全生产负责人之后,对方表示出于人道主义会给予一万元补偿。由于赔偿金额太少,我所律师经过近20天的调解沟通,终于约见到了糖厂高层负责人及法务,并于10月底就张某死亡一事的赔偿进行谈判,最后糖厂协商补偿对方5万元,当事人张某云也表示满意并同意和解。至此,这场特殊的工伤赔偿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不懈努力的调解下得以顺利解决!
秦岳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声明:该内容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所观点。详情可咨询 律师。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