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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案情分类】:保险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0日7时30分许,王岁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白庙村道由南向西左转弯驶入底韩路时,与沿底韩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孙传峰无号牌车架号为LDFGD04V9GLC00751号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岁虎受伤,并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王岁虎负主责,孙传峰负次责。原告孙传峰依法支付王岁虎继承人赔偿金后,随即联系被告人保德州公司进行理赔,被告均以原告材料不齐拒绝理赔。
【案件办理】
原告孙传峰已穷尽各种方式无法达到被告的要求,原告认为被告应在保险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在接到案件后,分析了当事人的具体案情,决定以人保德州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理赔款,保障其应有权益,以解燃眉之急。
【判决结果】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短的时间内下发了判决书,判决:人保德州公司支付原告孙传峰11万元,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人保德州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我所(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审时度势,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诉讼方案,使得法院根据我们准备的详尽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支持了我方合法合理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从而彰显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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