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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的农村地区是有宅基地的,对于宅基地的话是要登记确权的,但是很多时候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了,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呢?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房屋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处理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我们的职责,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想要咨询的话,可以直接拨打我们律师专线:18165367625,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正尚国际金融国际中心A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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