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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2月27日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董博驾驶陕D8656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載沙子,沿101省道北侧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KM+670M(蓝国县侯家铺村段),将道路北侧慢车道上行人原告罗秀贤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质愿告罗秀贤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急诊治疗25天,被诊断为:1.急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2.右足开放性骨折并皮肤撕脱伤3.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3-7肋骨骨折。之后又转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1双额颞叶脑挫裂伤,1.2右侧额颞顶部慢行硬膜下血肿,1.3左侧颞枕部慢行硬膜下血肿,1.4左侧颞顶骨骨折;2.肺部感染;3.右侧第1.2.5跖骨骨折;4.第1-3多发趾骨骨折;5.右拇趾坏疽;6.右足背皮肤缺损并感染;7.右侧3-7肋骨骨折;8.压疮(双臀部);9.低蛋白血症;10.贫血;11.血小板减少症。
【案件办理】
当事人罗秀贤伤情严重,前期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且仍需进一步治疗。我所在接到案件后,分析了当事人的伤情及治疗周期,为解其燃眉之急,决定以当事人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金为诉请,进行先行起诉,后续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判决结果】
蓝田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短的时间内下发了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博与被告李少波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罗秀贤相关费用。当事人拿到赔偿款后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律师点评】
我所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妥当的诉讼思路,本案中的当事人伤情较重,医疗费花费较大,后期的治疗周期略长,不能一次性的处理本次事故,所以我们选择了先行处理医疗费,并且得到了法院客观公正的全部支持,从而使得当事人在快速拿赔偿款后能及时治疗,不延误病情,也因此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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