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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胜诉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胜诉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2023年8月3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张三三方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成立R口腔诊所,营业执照登记者为被告;甲方(被告)出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原告)出资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0%,丙方(案外人张三)出资8万元……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被告)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原告后共向被告转账出资款101000元。在此期间被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未告知原告,未就公司营业利润进行分配,也未将原告的全部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怠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亦未将原告工商登记备案为股东身份。原告认为,双方现丧失了订立《合伙协议书》之信赖基础,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伙协议书》第八条,原告可以随时退伙并要求被告回收股份,但被告却拒绝退还出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办案过程】
本案当中,在开庭前,我们和对方反复沟通,对方表示愿意退钱,结果又迟迟不退钱。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曾约定过无条件退股。所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赢得了本案!本案大获全胜!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伙协议书》应受该协议约束。根据该《合伙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乙)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10月10号给你转1万,剩下的9万1赶12月10号一次性给你。”原告回复:“行。”说明双方已经就被告退款达成合意,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01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聊天内容中明确表示:“今日甲交给乙3万元现金(合作合同12万内的应付金额。交接3万现金后已付金额为10万。后续2万协商1周后付清。不以合同第三条付款时间为由判定违约。乙约定1个月后有合适股东入股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全额退款甲12万股东入股资金。”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返还出资款101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王二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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