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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我该找谁分担巨额治疗费用?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严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行驶,与曾某骑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曾某重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且须进行多次手术治疗。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在赔偿费用协商无果后,将严某与肇事车辆所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委托我所律师团队进行代理。
代理思路: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迅速进行案件研讨,寻找代理切入点。伤者虽为主责,但交强险范围内是不分主次责任的。且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主次责也是6:4;依据农村户口但是收入和居住在城镇满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来赔偿,经查证,原告曾某虽为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城镇从事保洁工作,我们可通过这一突破口进行赔偿利益最大化。
争议焦点:被告财险公司方认为被告严某所举的门诊费票据姓名上显示的是无名氏,不能证明系用于原告曾某的治疗。且尚未掌握任何证据就进行鉴定和起诉。我所律师团队就争议问题与院方多次沟通,以律所出面向院方做出部分担保,拿到治疗材料,保障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主要责任承担90%;(二)同等责任承担60%;(三)次要责任承担40%。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法院裁判:该医疗费发票系事故当日产生,当时原告系重颅脑损伤,医院在不知其姓名的情况下按照通常做法填写为无名氏并无不当;由于原告年满60周岁且从事保洁工作的不固定性,所以按照城乡结合标准进行赔偿。2019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除被告严某负担本案部分受理费和鉴定费之外,判决被告财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10万余元,剩余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7万余元。至此,一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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