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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哪些凭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19年2月,李某经人介绍到某美容院(以下简称易欣馆)兼职代销护肤产品,易欣馆支付给李某提成。8月,李某口头提出离职,并提起诉讼,称自己系入职于易欣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足额发放工资,请求法院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易欣馆在与对方沟通未果后,委托我所代理该案。接到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寻找代理切入点。
代理思路:李某与易欣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点。我所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和调查后发现,李某于2月底在易欣馆处兼职代销护肤产品,只拿提点不坐班,双方没有任何业绩要求,易欣馆也不对李某进行考勤,并且易欣馆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都不适用于李某,李某不参加易欣馆的劳动管理及考核,不从事易欣馆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没有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因此,双方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裁判:原告李某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无任何入职材料、无考勤记录、无工作证或工牌,其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无法证明与易欣馆的关联性,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劳动纠纷在秦岳律师的代理下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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