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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之未缴纳社会保险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之未缴纳社会保险
【委托时间】2016年4月
【案情简介】
范先生2010年入职单位担任司机。2016年初因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2016年底,范先生咨询我所,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办理】
本所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但认为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范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经常面临的问题。实践中,劳动者容易忽略,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观点也不全然相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需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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