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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遭违约?维权追偿找秦岳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9日,原告侯某为其儿子能够在Y区某公立小学上学,通过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胡某名下,且胡某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事后,侯某得知胡某与自己签订合同前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2018年5月23日,涉诉房屋被他人申请保全,现暂时无法正常过户。
侯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胡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正常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儿子也未能在位于Y区的公立小学入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侯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具状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代理思路:
主要问题在于诉讼思路主张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若继续履行,房屋尚未交付,现已被第三人查封,如果继续履行法官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后期执行是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最终的权益,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沟通主张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胡某向原告侯某支付20.6万元,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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