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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登记作品并投诉许可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案情回顾
原告叶某系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叶某于2014年7月10日创作了某美术作品,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发表。其微博页面可见,作品发表时间与上述时间一致。叶某于2018年10月15日完成作品登记。
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被告胡某在网络平台中就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作品,以权利人身份已经进行过多次著作权投诉,并向平台及被投诉人展示作品登记证书,获得侵权赔偿金额或进行授权许可,收取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并非涉案作品权利人。被告未经同意抄袭原告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利用网络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广泛投诉、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以公开传播及销售复制件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收费、线上发表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被告胡某抗辩称,其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并未抄袭,并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被告胡某于2017年8月24日完成登记,证书记载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2年2月18日。被告微博页面可见,其于2017年9月2日发表被控侵权作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应归属原告所有。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版权登记行为、授权许可行为侵犯了署名权,在线发表行为侵犯了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涉案作品之权利归属判断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双方均持有版权登记证书。典型之处则在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包含被告的版权登记行为和以权利人身份进行授权许可行为。
在双方均提供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形下,应明确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作品形成和发表时间的初步证据,不具有最终证据效力。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不能仅以其在登记证书上自行记载的创作和发表时间作为作品形成和发表时间。法院向双方释明,应补充提交其他可以证明涉案作品权利的证据,如创作底稿、发表材料等。
本案中,双方均提交了作品底稿及发表链接。其中,原告发表作品时间既与其作品登记证书时间相互印证,又早于被告作品登记时间,早于现有证据显示的被告作品发表时间,且未有证据显示在原告发表作品以前存在他人发表作品的情形。原告通过微博公开发表涉案作品后,被告具备接触该作品的条件和可能。结合双方陈述及优势证据规则,应认为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享有。经比对,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特殊侵权行为之认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涉及被告版权登记行为、授权许可行为、在线发表行为的侵权认定。其中,版权登记行为和授权许可行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侵权认定较为特殊。
在版权登记行为和授权许可行为中,对于原告主张的署名权侵犯,法院均作支持。
在版权登记行为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或增加未参与创作者的署名,均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应认为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署名、表达自己作者身份的权利。版权登记后,公众既可通过网络查询登记著作权人及作品的名称,又可通过包含作品附图的权利证书,将作品与登记人建立起密切联系。被告损害了原告作为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人格利益,妨碍了原告表明身份的自由,应认为构成侵犯署名权。
在投诉授权行为中,被告向网络平台上多名店铺商家展示作品登记证书及附图,主张自己为权利人,亦构成对原告作品署名权的侵犯。
对于被授权人具体实施的行为,授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明确的是,授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上述专有财产权利的直接侵权。但授权人在知道自身缺乏权利、却仍授权他人行使相应权利时,可构成间接侵权。授权人需根据被授权人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原告主张授权过程中被告侵犯的其他权利,因证据采纳问题,法律认定上未予支持,但不妨碍其另案主张。
本案意义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特别是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网络维权现象越来越常见。案件中暴露出的作品权利来源不清晰、虚假维权等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案中,抄袭作品者反以著作权权利人身份自居,继而进行版权登记、平台投诉、索取赔偿、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等一系列行为,在著作权维权案件中尚属鲜见。原告将版权登记、投诉和许可行为本身作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在著作权维权案件中更属罕见。对于版权登记、投诉和许可行为是否系作品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著作权,具体侵犯的系《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何种权利,抑或系其他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产生了极大争议。双方在均持有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本案在明确权利认定规则的同时,重点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典型行为过程中具体侵犯的权利类型进行了评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版权登记的自愿原则,本应秉承权利人的诚实信用理念,保护独创表达。实践中,有时却成为虚构版权借机牟利的途径。维护知识产权系司法应有之义,而严格审查相关作品权属来源,依法规制作品权利登记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纠正利用网络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虚假维权和无权许可行为,更是新时期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智力成果、维护产业健康的重中之重。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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