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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给了儿子,父亲还能享有居住权吗?
离婚时房子给了儿子,父亲还能享有居住权吗?
十几年前,马某与妻子包某离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归儿子小马所有。现在,马某陷入了无处可居的困境,他想住到给儿子的这栋房屋里。儿子却不同意了,他能享有居住权吗?
基本案情: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儿子,人到中年无家可归……
多年前,马某与包某是一对夫妻,凭着勤劳能干,在村里建造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但后来因为马某常年外出打工,夫妻俩聚少离多感情破裂,两人在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造的房子归两人的婚生子小马所有。两人离婚后,儿子小马一直跟随包某生活。
多年后,马某不再年富力强,从打工地回到了家乡。这时,一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便出现了。包某和马某离婚后,他们与小马三人一直在同一个户口上,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此一来,村里无法再划拨新的宅基地给马某,马某不能新建房屋,而小马也不同意马某住回其房屋内,马某陷入了无处可居的困境。为此,马某一纸诉状,将包某和小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对给儿子的房子享有居住权。
争议焦点:马某是否能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是否能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马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出钱出力造的,申请宅基地时也有自己的份额,现如今自己年事已高,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理应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包某与小马认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小马所有,具有排他性,马某不能再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释明居住权涵义,双方达成调解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马某、包某及小马对所有权、居住权等概念存在理解错误的问题。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居住权人不能对相关住宅进行抵押、变卖等活动,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在法官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概念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享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满足弱势群体住房基本需求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在现实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常常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而此次《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法律之中,这一问题将得到较好的解决,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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