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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高空抛物,获刑六个月!
重庆首例!高空抛物,获刑六个月!
3月31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泄愤,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近亲属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危害极大,防不胜防,
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
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
今年3月1日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
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最少要判刑三年,这就导致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处罚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更加准确地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故意高空抛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1月,为何适用2021年3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虽然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法条,但在该修正案实施以前,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已被追究刑责,说明该行为在当时已经被作为犯罪予以打击,只是一般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该修正案在3月1日正式实施后,由于对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相同行为对比修正后的刑法更轻,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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